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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知识摘要

发布时间:2024-11-06 10:13:56本文来源: 超级管理员阅读次数:15

1、发生工伤事故后,由谁来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配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怎么办?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没有在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诊断30天内提出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进行申报。

2、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停工留薪期一般多久,最长多久?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最长可以延长至24个月。

4、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

5、公司没有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受伤后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可以

6、职工或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要怎么做?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吗?应向什么部门提出申请?

需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8 什么人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9、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负责。

10、员工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第三人已进行民事赔偿的,工伤基金还能不能赔偿,单位还要不要赔偿?

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不重复赔偿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仍可以获得补偿,且单位也需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11、可以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从业人员范围有哪些?

《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从业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其招用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下列特定从业人员(以下称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以下简称实习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

(三)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

12发生工伤需要进行治疗,请问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3想到烟台市以外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请问如何办理工伤转诊转院登记备案手续才能报销异地医疗费?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烟台市以外就医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根据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出具的转诊意见,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转院产生的工伤医疗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转诊转院申请异地往返一次内有效。

14之前发生过工伤,现在旧伤复发想到医院检查,请问可以按照工伤报销医疗费吗?

工伤职工因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审核支付工伤医疗待遇。对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做出的工伤复发诊断意见有争议的,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15发生工伤以后,为什么工伤医疗费还有个人负担部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超出 “三目录”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61-10级工伤职工可享受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13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本人36个月,30个月,20个月,16个月,12个月,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标准为90%,85%,80%,75%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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