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在我市既往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
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重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不含补缴年限)职工,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连续缴费不满3个月的,
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保障待遇。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中断期间不享受待遇。
女职工生育时,我市企业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月发放生育津贴;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2个月的,待企业单位连
续为其足额缴费满12个月后,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月补发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整体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自中断缴费次月起暂停其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恢复其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
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按规定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的医疗费用。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时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住院手术费、
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分娩时因生育引起疾病、合并其他疾病的 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1000元,与生育的医疗费用合并支付。
女职工在异地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4500元(含产前检 查费定额补助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女职工在异地分娩时,因生育引起疾病、合并其他疾病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不与异地生育定额补助重复享受。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 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为: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为4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定额为9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8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
埋术,定额为120元;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200元;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500元。
(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变更工作单位的,按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加权
平均数作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
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符合剖宫产指征实行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国家、省规定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仍由单位发放,不享受生育津贴。
(三)其他事项。
1.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且未享受其他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异地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2.以下情况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
(1)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合并其他疾病住院未分娩的;
(2)符合入院指征的计划生育手术需入院治疗的。
参保居民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按孩次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一孩1000元、二孩1500元、三孩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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